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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459号

刘会虎与张琳、李金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会虎,张琳,李金领,陈存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刘会虎。委托代理人刘凤鸣,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琳。被告李金领。被告陈存新。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桂合,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虎诉被告张琳、李金领、陈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虎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立珍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计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