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刘会虎。委托代理人刘凤鸣,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琳。被告李金领。被告陈存新。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桂合,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虎诉被告张琳、李金领、陈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虎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立珍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计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