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1-1号
申请执行人:吴海洋,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横沟乡西连湾村18-25号,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城北社区北二环中路煤气公司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
被执行人:胡金迪,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周家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3********。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639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洋与被执行人胡金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海洋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慈浒商初字6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靳 春 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