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吕光怡委托代理人孙博被告陈开成委托代理人梁宏选原告吕光怡诉被告陈开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光怡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光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吕光怡承担。
审 判 长 王维佳
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
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