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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与王志坚、博罗县石湾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王志坚,博罗县石湾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6-14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6-13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标,行长。诉讼代理人李俊,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坚,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香港新界屯门。诉讼代理人廖桃春,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石湾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村。

法定代表人:廖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诉王志坚、博罗县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以被告王志坚已还清全部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坚已将贷款偿还给原告,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志坚、博罗县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即5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李敏娴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