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380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农民。
被执行人:龚杰,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明诉龚杰(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龚杰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明借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9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3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胡 苏 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