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郝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邹晓曼 搜索“”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郝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邹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