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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执字第288号

易明楷与泸州市天安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明楷,泸州市天安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易明楷,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市天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致远,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天安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

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