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址略,系安康市华龙医药超市职员。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址略,系西安铁路局安康列车段职工。
原告冯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申请撤回该案诉讼。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助理
审判员 李锦存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