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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字第01109号

申请执行人乔小云与被执行人西安纸坊置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小云,西安纸坊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1109号申请执行人乔小云,女。被执行人西安纸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绪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2011)莲民二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纸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000元(捌万叁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青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