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继兰。
上诉人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继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