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82号原告郭林勇,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杰,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新华,女,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郭林勇与被告郭永杰、刘新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林勇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郭林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詹晓晔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