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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82号

郭林勇与郭永杰、刘新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林勇,郭永杰,刘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82号原告郭林勇,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杰,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新华,女,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郭林勇与被告郭永杰、刘新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林勇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郭林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詹晓晔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