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841号
原告:熊志芬。
委托代理人:代永明。
委托代理人:韩留中。
被告:绍兴县合一呢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志芬诉被告绍兴县合一呢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熊志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熊志芬负担。
审判员 冯春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