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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民初字第579号

缪芳珍与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缪芳珍,刘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缪芳珍,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俞有荣,男,汉族,1949年10月15日生。

被告:刘锋,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缪芳珍与被告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缪芳珍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缪芳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芳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缪芳珍承担。

审 判 员  李鸿雁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刘颖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