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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583号

成某某与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成某某,户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成某某,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户某某,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惠五七

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