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成某某,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户某某,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惠五七
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
成某某与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成某某,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户某某,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惠五七
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