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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执字第35号

谷守华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守华,唐山市丰润区第一运输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35号申请人谷守华,农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北大树村。本院在执行谷守华与唐山市丰润区第一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的(2007)丰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3299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宿建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