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初字第02567号原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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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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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初字第02567号原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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