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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567号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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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初字第02567号原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