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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容执字第20号

河北蓝领服饰有限公司与赵百法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蓝领服饰有限公司,赵百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容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蓝领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百法,男,1970年出生。容城县人民法院(2007)容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容城县人民法院(2007)容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树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