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容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蓝领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百法,男,1970年出生。容城县人民法院(2007)容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容城县人民法院(2007)容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树彬 来自:
河北蓝领服饰有限公司与赵百法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容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蓝领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百法,男,1970年出生。容城县人民法院(2007)容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容城县人民法院(2007)容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树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