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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050号

邵平、蹇松柏与蹇松柏、朱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050号

原告:邵平。

委托代理人:李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蹇松柏。

被告:朱志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平诉被告蹇松柏、朱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蹇松柏被公安机关羁押,不能会见蹇松柏并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被告蹇松柏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