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214号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旭。委托代理人王新红。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法定代表人王同元。委托代理人陈先锋。
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如敢
代理
审判员 吕 璐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