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6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路3号。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被执行人康军。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5月2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康军给付其案款2073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协议被执行人康军名下购买的临工LG952H装载机一辆抵偿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0737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