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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76号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76号原告黄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美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