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76号原告黄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美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