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52号原告卢井发,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晓谋,男。被告李亮,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井发与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井发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井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卢井发。
代理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