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69-3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谊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燕南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朱广均,经理。被告刘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谊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谊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谊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谊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德银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