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63号
原告:嘉兴市好旺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贤良。
委托代理人:吴荣。
被告:嘉善杰司妮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好旺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杰司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好旺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好旺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好旺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89元,减半收取499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