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常某。
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杨清森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威 关注公众号“”
常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常某。
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杨清森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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