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王迎,农民。被告叶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与被告叶军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王迎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迎负担。
审判员 靳小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志伟
王迎与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王迎,农民。被告叶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与被告叶军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王迎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迎负担。
审判员 靳小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