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07-1号申请执行人安疆峰。被执行人王予安。申请执行人安疆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9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予安给付其案款5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王予安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50525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