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张辉刚,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涉县。被告张拆明,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刚与被告张拆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刚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拆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辉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刚撤回对被告张拆明的起诉。案件理费25元,由原告张辉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段慧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