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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608号

席风钧与李遵义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席风钧,李遵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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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席风钧,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遵义,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风钧与被执行人李遵义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席风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30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种 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