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王志。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与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周金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小哲 来自
原告王志与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王志。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与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周金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小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