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926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