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肖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乃原,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彩虹
审 判 员 穆邦文
代理
审判员 马 轩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