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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083号

王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83号

原告:王某。

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