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83号
原告:王某。
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83号
原告:王某。
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