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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04号

杨瑞与杨大年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杨瑞,杨大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04号原告杨瑞,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大年,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春芳,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逸超,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诉被告杨大年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025元。

审判长 段 军

审判员 孙晓凤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