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03号
原告:毛有喜,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蔡明江,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有喜诉被告蔡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有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有喜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正治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代
书记员 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