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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03号

毛有喜与蔡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有喜,蔡明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03号

原告:毛有喜,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蔡明江,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有喜诉被告蔡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有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有喜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正治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代

书记员 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