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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执字第00409-1号

黄伟安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伟安,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灞执字第00409-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安,原西安科达化工厂职工。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半引路4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华,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灞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黄伟安与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将部分案件款1500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黄伟安。下余款项9442元嗣后履行。因本案无法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审 判 员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