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西段**。注册号610000100406225。法定代表人王延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彭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尔军,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816元,其余12816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袁辉
代理
审判员 赵新
代理
审判员 相帆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