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496号
原告:闻伟忠。
委托代理人:陈雪彦。
委托代理人:钱成春。
被告:罗丹丹。
被告:孟建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负责人:徐能。
委托代理人:颜小平。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天荣。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金武。
委托代理人:崔静昊。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伟忠诉被告罗丹丹、孟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闻伟忠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建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闻伟忠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伟忠撤回对被告孟建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慧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