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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1281号

原告段喜顺诉被告马海斌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喜顺,马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段喜顺,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磁州镇乐善街太平小街13号,身份证号:132130196205180116。被告马海斌(宾),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磁县磁州镇乐善街建设东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喜顺诉被告马海斌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喜顺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海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喜顺撤回对被告马海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应减半收取为507元,由原告段喜顺承担。

审判长  崔有叶

审判员  张玉红

审判员  谢振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魏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