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段喜顺,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磁州镇乐善街太平小街13号,身份证号:132130196205180116。被告马海斌(宾),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磁县磁州镇乐善街建设东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喜顺诉被告马海斌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喜顺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海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喜顺撤回对被告马海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应减半收取为507元,由原告段喜顺承担。
审判长 崔有叶
审判员 张玉红
审判员 谢振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魏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