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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489号

马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马某,现在外打工。委托代理人郑凤芝,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翠如,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青茹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尹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