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马某,现在外打工。委托代理人郑凤芝,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翠如,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青茹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尹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