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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三初字第00939号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939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