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939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冰 来自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939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