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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破初字第13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深圳市晓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破初字第13号原告招XX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晓XX有限公司。代表人深圳市晓XX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于某,清算组组长。

原告招XX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晓XX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招XX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以深圳市晓XX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债权确认书》及《对异议书的回复》,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消失为由,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招XX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XX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招XX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15605.4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02.71元,由原告招XX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负担,余款人民币7802.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招商XX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代理

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

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晓丹(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