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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35号

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

审 判 长  胡永冈

审 判 员  王 新

人民陪审员  冯世忠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