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
审 判 长 胡永冈
审 判 员 王 新
人民陪审员 冯世忠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
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
审 判 长 胡永冈
审 判 员 王 新
人民陪审员 冯世忠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