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故申请人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新执字第3822号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王 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