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执裁字第382号

杨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故申请人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新执字第3822号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王 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