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沿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南京友邦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住所地本区新华路520号411室。法定代表人倪银霞,友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桂琴,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峰,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友邦公司与被告许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许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不动产在本市建邺区,合同签订地也在建邺区,本案应由建邺区法院或白下区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2011年9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委托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争议管辖地为友邦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友邦公司注册地在六合区,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许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吕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