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刘学刚。委托代理人郑国强。被告周曼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刚与被告周曼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刚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由原告刘学刚负担。
审判长 董立超
审判员 韩军富
审判员 刘 勇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毕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