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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750号

刘学刚与周曼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学刚,周曼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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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刘学刚。委托代理人郑国强。被告周曼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刚与被告周曼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刚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由原告刘学刚负担。

审判长  董立超

审判员  韩军富

审判员  刘 勇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毕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