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00547号原告杨小梅,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被告张义民,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梅与被告张义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梅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小梅负担。
审判员 贾小兵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田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