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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00547号

杨小梅与张义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小梅,张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00547号原告杨小梅,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被告张义民,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梅与被告张义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梅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小梅负担。

审判员  贾小兵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田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