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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民一初字第911号

郭冲冲、杨淑青等与张福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郭冲冲,杨淑青,康轩硕,张福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郭冲冲,黑龙江省依安县红星乡文和村9组。原告杨淑青。原告康轩硕。法定代理人郭冲冲,基本情况同上,系康轩硕之母。被告张福彬。委托代理人宫本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冲冲、杨淑青、康轩硕与被告张福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冯效琳

审判员  宋旭东

审判员  韩立广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