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郭冲冲,黑龙江省依安县红星乡文和村9组。原告杨淑青。原告康轩硕。法定代理人郭冲冲,基本情况同上,系康轩硕之母。被告张福彬。委托代理人宫本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冲冲、杨淑青、康轩硕与被告张福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冯效琳
审判员 宋旭东
审判员 韩立广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