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Ο一二年六月六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希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