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执裁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京与被执行人高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永京,高荣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陈永京,男。被执行人高荣芳,女。申请执行人陈永京与被执行人高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永京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451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高荣芳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均无信息,申请执行人陈永京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荣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陈永京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3945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01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永京如发现被执行人高荣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陈五洋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